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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物业管理有什么证吗,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5-08-21 02:48:05浏览量(

[摘要]遂宁物业管理所需证件,在遂宁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需具备一系列证件以确保合法经营。企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证明其合法身份。物业企业需获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以展示

遂宁物业管理所需证件

在遂宁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需具备一系列证件以确保合法经营。企业必须办理营业执照,证明其合法身份。物业企业需获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以展示其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此外,根据具体项目需求,还可能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如食品安全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等。同时,物业管理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以符合行业规范。这些证件共同构成了遂宁物业管理行业的准入门槛,保障了服务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

《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遂宁市人民政府七届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该条例的部分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管理活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和谐、文明、美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管理体系、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协调联动机制、物业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制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设备

第六条 新建物业项目时,安全监控、快递寄存、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等设施,应当与物业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规划车位、车库应当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已建成物业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者其他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

鼓励开发建设绿色建筑和装配式等节能型建筑,推行绿色运营。

第三章 建立健全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有关公共利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入住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已入住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日。建设单位未及时报告或者公示内容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报告或者补充完善。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征求意见等方式召开。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日。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是,按照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生效的决议除外。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四章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专业经营单位职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包括移交有关图纸资料、查验记录、交接记录等,并建立物业承接查验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将上述资料、记录等报送居(村)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配套建筑。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报送物业承接查验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相关资料、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应费用。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专业经营单位管理的规范,并经专业经营单位检查验收。

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因部分最终用户未履行交费义务,停止对已交费用户和公共部分的服务。

第五章 物业服务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标准、收费方式、双方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事项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三)公共区域卫生、垃圾的清扫和清运;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五)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六)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的费用核算;

(七)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八)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参考有关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技术规范等因素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并每三年至少组织一次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公布。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物业费。

尚未交付的物业,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费。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和物业信息管理平台公示下列信息: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人员、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业主交纳物业费、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四)业主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情况;

(五)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项目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置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应当在物业承接查验后三十日内公示。

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六章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拟续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信息、物业服务合同文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内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续约意愿。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向业主委员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

因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交接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相关设施设备以及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资料、文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电梯、消防、燃气、电力、暖气、供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接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撤出所有的物资、设备,清理完毕垃圾,恢复原状。

第三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提交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书面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物业服务合同解除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拒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物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费、公共水电分摊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其他应当公布的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承担物业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或者退出时拒不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和财物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共有部分,是指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建筑物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部分而用以共同所有、共同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

(二)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员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的物业管理;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委员会与建设单位就前期物业管理事宜所达成的协议;

(四)业主大会,是指业主的集合体,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机构;

(五)业主委员会,是指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1.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 审议年度物业服务合同;

5. 接受业主委员会成员的辞职申请,并报业主大会确认;

6. 建议业主大会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物业服务企业;

7. 代表业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六)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利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七)共有收入,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的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详细信息,建议查阅《遂宁市物业管理条例》原文。

遂宁物业管理有什么证吗

遂宁物业管理有什么证吗

在遂宁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137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 一级资质:管理面积需在200万平方米以上,并且具有5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

* 二级资质:管理面积需在10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2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

* 三级资质:管理面积需在30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1个以上物业管理项目。

此外,遂宁市还实行物业企业信用评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管项目及人员必须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并通过信用评价系统记录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业绩和不良行为。

因此,遂宁市的物业管理活动企业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遂宁市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登记备案和信用评价。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的最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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